

案例总结
本案是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低于同期财务报表净资产份额的情形,依法启动的纳税调整程序。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申报收入不得低于对应比例的净资产价值,否则将面临限期更正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该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对失联或无法直接送达的纳税人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本案警示股权转让方应如实申报转让收入,以净资产等公允价值为基准,切勿通过低价或平价转让逃避个人所得税,否则将承担补税、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的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年8月26日)
谢XX(33082********42324)、张XX(33082********86017)、谢XX(33082*******62673):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求,限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你(单位)若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 )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
2026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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